| 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5-00010 | 文号: | 嘉医保〔2025〕35号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9 |
| 组配分类: | 医保 | 有效性: |
嘉医保〔2025〕35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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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工作部署,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创标提效,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对我市长护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保障待遇
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在长护险定点机构接受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发生符合长护险保障范围的费用,养老机构及残疾人托养机构不超过100元/床日(含床位费),其中重度失智照护增加不超过20元/床日;医疗机构不超过80元/床日(不含床位费)。
二、完善定期上门居家护理服务管理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实施生活照料类定期上门居家护理服务,每月上门服务时长不低于15小时,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的费用初级养老护理员不超过60元/小时、中级养老护理员不超过80元/小时、高级养老护理员不超过100元/小时;每次实际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半小时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三、规范长护险服务项目费用
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全面执行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收费,做好收费项目公示并提供服务费用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向所属长护险经办机构做好备案工作。杜绝区分不同服务对象对同一服务内容制定不同价格或给予不同标准优惠等变相套取基金行为。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