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5-00011 | 文号: | 嘉医保〔2025〕36号 |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13 |
| 组配分类: | 医保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市级公立医院,市医保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要求,形成嘉兴市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改革试点要求,初步建立“总量调控、项目管理、分类形成、梯次定价、动态调整、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价关系,本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597项(详见附件),其中护理、产科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按《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外照射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全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除立项指南落地项目外,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的机构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二、保障措施。
本次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价格调整项目服务量变化,对服务量出现异常增减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督导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首轮动态调整落地执行工作,指派专人点对点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及价格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主动向患者做好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工作沟通解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