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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赁服务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16:53:42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作者:部门管理员(市医保局-邵慧)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效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医保〔2023〕66号),进一步提升群众长护险获得感,我局拟订了《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xsybj@126.com

   真:0573-82050010

通信地址: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祝家港路中南大厦,邮编314000)

 

 

嘉兴市医疗保障

2024年7月22

 

 

 

 

 

附件

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租赁服务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创标提效,为进一步满足我市失能人员个性化需求,改善其生活质量,根据《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创标提效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4年)》(嘉政发〔202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我市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选择居家护理服务、有辅具租赁需求、经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具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二条 租赁辅具实行清单制管理,分电动护理床和手动护理床两类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今后根据失能人员需求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由医保、财政部门调整公布

第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辅具租赁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长护险辅具租赁服务协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辅具租赁机构)。

第四条 参保人员选择清单内的辅具产品,符合规定的租赁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暂按85%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1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380元/年在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等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由市医保、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公布。年度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结余不予变现、结转。参保人员入住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期间,不享受辅具租赁待遇。

辅具租赁费用包括:清单内辅具的租赁、适配评估、配送安装、使用指导、维护保养、回收消毒等服务费用。辅具租赁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申请成为辅具租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的嘉兴市范围内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及租赁”等,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业务用房为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期不低于3年设有辅具洗消运维工厂,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具有辅具回收、洗涤、消毒、灭菌等能力洗消运维工艺、流程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机构认定的辅具洗消专业标准;设有办公场所、辅具仓库各不少1处,其中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服务区域内至少设有1处对外服务和产品体验展示场所
    (三)具备能够服务全市范围的辅具适配安装、使用指导、维修保养、回收消毒、仓储保管等相应的资质、能力场所;辅具适配专业人员应具有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授权的第三方颁发的康复治疗师、康复咨询师、辅助技术工程师、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相关证书
    (四)有完善的辅具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租赁流程、配送方案、回收消毒方案及人员配置相应职责等
    (五)具有完善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管理制度

(六)拥有专业、成熟的辅具服务管理软件系统,能够配合医保部门“浙里办”建设“辅具租赁”数字化服务专区。

第六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全市辅具租赁机构的遴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辅具租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等,实行协议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提出辅具租赁申请的,辅具租赁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上门进行适配评估,提出适配评估建议。参保人员结合评估人员提供的辅具租赁建议、辅具租赁机构的适配评估建议和自身需求,在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辅具产品。

第九条 参保人员选择租赁辅具的,一个租赁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90天(入住24小时服务机构或死亡等除外),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以及未满租赁周期提前停租的,应提前向辅具租赁机构提出申请。租赁服务待遇按日计算,从上门配送的当日起享受租赁服务待遇,自提出退出申请的次日停止。

第十条 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辅具租赁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辅具租赁机构按月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租赁费用,由辅具租赁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第十一条 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辅具租赁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辅具租赁机构应按照长护险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配置信息系统,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实现与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换,并按要求上传申请受理、适配评估、租赁服务、售后使用、服务监管经办管理、费用结算等信息。辅具租赁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三条 辅具租赁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与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和风险防控等内容,做好服务区域内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辅具服务机构应为工作人员和租赁产品购买相应保险,提高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防范辅具服务的各类意外风险。

第十四条 辅具租赁机构、参保人员或监护人等违反长护险政策和协议规定、骗取长护险基金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行政部门;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医保、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辅具租赁服务保障政策,确定辅具目录及辅具租赁服务费用支付标准,监督指导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政策实施,做好与民政、残联等部门辅具租赁服务政策的衔接。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辅具租赁经办规程、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辅具租赁机构遴选,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辅具租赁服务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区域内辅具租赁服务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政策宣传、部门协调、经办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