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4-00004 | 文号: | 嘉医保〔2024〕18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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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保险制度的重要延伸,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强化顶层设计,开启新一轮医保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立足浙江实际,印发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尊重政策制度历史发展沿革,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关于参保对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统一为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二)关于筹资标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按在职和退休职工总数,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4%缴纳。
(三)关于经费管理。建立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实现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四)关于个账标准。个人账户标准统一为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80元/月、45周岁以上120元/月,退休人员160元/月。
(五)关于待遇标准。统一在职工医保报销基础上,门诊按在职85%、退休90%予以补足;住院按在职90%、退休95%再次报销。
三、施行时间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四、重要意义
《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推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待遇保障更加公平;实际下调了企业补助筹资标准;开放各类用人单位参保通道,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人才吸引力。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孙庆华
联系方式:0573-83370673
嘉政办发〔2024〕1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