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3-00008 | 文号: | 嘉医保〔2023〕33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7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
嘉医保〔2023〕33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费用医保属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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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优化我市三重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参照周边城市相关做法,现对部分医疗费用的医保属性调整如下:
一、调整转诊就医医疗费用医保属性
(一)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10%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10%。
(二)未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20%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20%。
(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先行个人自费。
二、调整医用材料费用医保属性
(一)属《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CQ、CG的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费一定比例费用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费用;单项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自费费用调整为自负费用。
(二)属《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CL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费一定比例费用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费用;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自费费用调整为自负费用。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