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3-00016 | 文号: | 嘉医保〔2023〕63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
嘉医保〔2023〕63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操作流程(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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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省智慧医保平台DRG模块功能开发完善,我局修订了《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操作流程(2023版)》,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
付费结算操作流程(2023年版)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30号)、《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暂行)》(嘉医保〔2019〕71号)和《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嘉医保〔2020〕5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月度预付工作流程
月度预付工作流程的各项时间安排,自结算月度的次月1日起计算。
(一)数据上传
1.医保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确认上月度预算额。
2.医疗机构:每月1日至14日24时前,按规定上传上月度结算清单。床日付费病例应在上传截止时间前,经“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成“床日病例申请”的申请工作。
3.服务机构:协助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清单上传进度跟踪,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传进度报表。协助各级医保经办在10日、13日提醒医疗机构,14日完成确认。
退费或对冲单据,由省智慧医保平台每月统一处理,超时退费或对冲单据自动延期到下月处理。
(二)数据重传
1.医疗机构:上月度需要重传结算清单,应于每月12日前申请,14日24时前完成重传。
2.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3日前完成医疗机构重传结算清单审批。
(三)月度病例入组
1.服务机构:省智慧医保平台完成分组后5日内,形成月度分析报告提交市医保经办机构。
2.医疗机构:登录“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查询月度分组结果。
(四)月度预拨
1.服务机构:提交月度分析报告后5日内,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完成对账工作。
2.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完成月度审核,形成拨付报表后,通知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完成月度预拨。异地病例数据按照省医保经办机构要求进行预拨。
二、特病单议工作流程
(一)病例审核
按规定开展特病单议,病例范围包括:月度分组中有争议的病例、医疗机构申请特病单议的病例、不稳定病组中所有病例、高倍率病例和病例筛查发现的存疑病例。
1.医疗机构:将上一季度需纳入特病单议的病例,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通过“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服务机构:对特病单议病例进行初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做好特病单议会议的准备工作。
3.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初审符合特病单议条件的病例进行复核,确定特病单议上会的病例。
(二)特病单议会议
1.评审小组。市医保中心根据本季度特病单议上会病例情况,分专业从《嘉兴医学专家库》中抽取7-9名评审专家,组建特病单议专家评审小组。
2.评审办法。特病单议评审会议由市医保中心主持,采用集体讨论和分组评审的形式开展评审工作,服务机构协助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3.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市医保经办机构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并存档,对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服务机构按照特病单议审核结果,在年终清算时调整分组或点数。
三、年度清算流程
市医保经办机构于次年1月启动年终清算工作。
(一)数据准备
1.医疗机构:1月14日前完成年度分组所有结算清单数据上传工作。
2.服务机构:配合省智慧医保平台明确纳入DGRs结算的单据量,完成上年度分组数据的准备。结算清单上传日期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的结算数据和上传的结算清单数据进行校验。
(二)年度分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确定分组器及相关参数,服务机构于3月底前完成数据固化、年度分组及核查工作,提交年度分组报告给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对、确认。
(三)年度分组公示、反馈
1.服务机构:对年度分组结果进行公示
2.医疗机构:在收到年度分组结果公示后10日内通过“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成年度分组结果反馈工作。
(四)反馈初审
服务机构在医疗机构完成年度分组结果反馈后的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五)医保经办机构复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服务机构提交初审结果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六)确定年度决算总额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于1月底前固化异地就医基金支出、中心报销基金支出及其它需按项目结算基金支出,2月底前完成年度决算总额确定工作。
(七)年度基金清算
根据《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嘉医保〔2019〕71号)文件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授权服务机构在“省智慧医保平台”录入年度决算总额,按省级部门要求的时间或6月底前完成基金清算工作。
(八)基金清算结果查询
医疗机构可登录“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查询年度基金清算结果。
本流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结算操作流程》(嘉医保〔2020〕55号)同时废止。本流程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