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2-00008 | 文号: | 嘉医保〔2022〕34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医保〔2022〕34号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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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部、民生事业部,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5%。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为23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
2023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省市财政575元/人/年,区财政575元/人/年;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市财政和区财政各45元/人/年。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