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19-00005 | 文号: | 嘉医保〔2019〕32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医保〔2019〕32号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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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文件,全面落实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并与省文件一并实施:
一、病种范围
省确定的高血压等12种常见慢性病。
二、保障水平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
2.基层门诊符合省慢性病门诊目录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慢病门诊报销比例为70%;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慢性病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为10%。鉴于我市精神卫生机构设置实际,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分裂症就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3.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封顶线为每年度1500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