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1-00027 | 文号: | 嘉医保〔2021〕58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9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医保〔2021〕5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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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发〔2021〕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基金统收统支、责任分级负责、统一核算管理、结余合理分配、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全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统一清算,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与县(市、区)责任分担机制。
二、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一)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经市级财政、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其中,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基金支出预决算草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当地医保基金财务核算工作,并负责初编当地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等相关工作。南湖区、秀洲区(以下简称两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初编当地统计报表。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并编制全市医保基金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基金预决算草案等。
三、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一)2022年1月起,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费仍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上述保险费收入(包括欠缴入库和退库)级次调整为“地市级”,按月解入市级国库后划至嘉兴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
(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入户中的收入(包括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月底清零,划转当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利息按季度划转。各县(市)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产生的各项收入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季度上解至市财政专户。
(三)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属地各项医保基金收入,加强与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准确做好各项医保基金收入分配以及财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核算结果,于次月10日前编制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缴款单,随上解基金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两区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
(四)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属地各项医保基金待遇支付,准确做好各项医保基金支出分配以及财务核算工作。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上报基金用款计划,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所需基金,市财政部门于次月初将医保基金从市财政专户直接划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医保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下拨至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突发情况,各县(市)可申请临时用款计划。两区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
四、统一基金结余管理
(一)由市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地统筹前的医保基金开展全面审计,摸清各地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项目、开支范围等方面的政策差异和实际执行情况。审计确认的多支少收等问题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市级统筹前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入户余额,划归当地财政专户。跨省异地就医预付款、药品耗材带量采购预拨款等,在统筹前的累计结余中暂付。
(三)2022年1月起,各地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实行全市统筹,由市统一调拨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针对当前个人账户划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历年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超过全市平均支付能力3个月以上部分可暂用于补差衔接。暂存各地的基金累计结余,由各地按竞争性存放等要求开展保值增值,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2022年1月底前,各地按照满足当地上年度职工医保基金3个月支付能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个月支付能力的基金额度,分别从当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中上划至市财政专户,作为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归集基金,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上划时,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2023年起,每年年初各地职工医保归集基金支付能力不足3个月或城乡居民医保归集基金支付能力不足1个月的基金额度时,先由亏损地从当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中上划补足至当地上年度职工医保基金3个月支付能力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个月支付能力的基金额度,上划后仍不足以弥补归集基金的缺口部分由各地分担,具体分担方式为:当地职工医保3个月(当地城乡居民医保1个月)支付能力的基金额度×〔缺口部分金额/全市职工医保3个月(全市城乡居民医保1个月)支付能力的基金额度〕。各地的分担额在当地职工医保归集基金支付能力超过3个月或城乡居民医保归集基金支付能力超过1个月以上部分的基金中列支,不足时由当地基金累计结余承担,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承担时,由当地财政承担。
(五)基金上划工作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医保、税务、财政三方对账机制,确保医保业务数、税务实征数、财政入库数的一致。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人为调整核算时间,多记或少记月度、年度医保费征缴收入。
(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入按所属业务期确定,属于当年度的计入当年收入,属于下年度的作“暂收款”处理,并于次年1月初全额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仍按规定由各级财政承担。当年度集中征收下年度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收入于下年度4月底前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当年度1-9月份征收的中途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收入于当年10月底前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当年度10-12月份征收的中途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收入于下年度2月底前上解至市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按相应时间确认收入。
(三)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一次性移交收入等收入业务,按照资金到位时间确认基金收入。其中属于医保基金存放于财政专户及保值增值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和分配。
(四)拨付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按每年12个月、每月拨付一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医保关系转移、生育保险待遇、异地就医结算等各项支付业务,按照基金支付时间确认支出。
六、统一责任分担机制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保基金的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待遇补助等各项财政补助,由各县(市、区)政府按实承担,承担的比例和方式不变。
(二)各地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报向上争取资金各类申请时,须报市医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汇总上报。上级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市级,分县(市、区)列示。
(三)为调动各地基金收支管理的积极性,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当期产生结余时,50%作为归集基金,50%可用于结余地弥补其今后年度的缺口。
(四)医保基金收支当期出现缺口,根据缺口不同情况,确定市级与县(市)分担责任。
1.每年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考核。收入目标考核以当年度基金预算收入执行情况为主,主要考核年度执行数以及缴费基数、征收率、参保扩面等。支出目标考核以当年度总额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为主,兼顾基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待遇支出、基金监管、医疗服务等。
2.当地未达到上述收支考核目标造成的基金少收或多支情形,由市医保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定,少收多支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各级监督检查追回的违法违规基金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归集基金进行核算,不核减违规地的支出数。
3.当地出现上述情况以外的当期正常基金收支缺口时,首先动用其基金累计结余弥补;如当地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归集基金、缺口地财政分别按 50%比例补足,并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同步实施筹资、支付及总额预算额度等相关医保政策调整;如归集基金亦不足支付时,则由市财政、缺口地财政分别按 20%、80%比例补足。
(五)上述补助、缺口分担、结余分配等,由市医保部门在次年4月底前提供清算业务数据,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商定后,报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清算和催缴。上述分担机制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各地分担比例,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