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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1-00023 文号: 嘉医保〔2021〕59号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12-08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医保〔2021〕59号 关于统一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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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920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统一如下

一、我市职工医保2022年度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维持现行规定缴费基数5520元不变,个人账户仍按现行标准计入,划账方式按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统一向定点零售药店开放。

三、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不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延缴和一次性补足的补缴比例办理报备手续设置过渡期的,仍按报备的过渡期费率执行。选择按月延缴方式缴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按规定享受相关延缴期间医保待遇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

四、统一全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为85%

五、门诊规定病种名称规范为门诊特殊病种。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和服务项目范围,经特殊病种备案后,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备案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和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六、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统一按规定标准足额缴费。

七、家庭医生签约年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统一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