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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1-00009 文号: 嘉医保〔2021〕24号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09-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医保〔2021〕24号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树标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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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力社保局、国资监管机构、医疗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保命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分别于今年5月1日和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使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树标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我市打造医保“无骗保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公职人员示范引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形成全社会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良好氛围,为我市蝶变跃升、跨越式发展,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当好参保人员的“示范员”。公职人员持医保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健康医保卡等)在就医、购药时要时刻注重自身形象和社会影响,严于律己,做合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表率,带头禁止下列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4.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6.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二)当好家庭成员的“引导员”。公职人员要教育和引导家庭成员树立规范使用医保基金意识,守规履约,合法合规享受医保待遇,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凭证,确保本家庭在使用医保基金上不违法违规。

(三)当好医药机构的“监督员”。公职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发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有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时,要勇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通过严厉制止、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监督,共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四)当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员”。医保政策事关民生大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公职人员在加强医保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广泛宣传,要大力宣传国家基本医保制度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民生福祉,真正让人民群众依法依规享受病有所保的福利。

三、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以“嘉兴无小事,事事连政治”的高度,把公职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引导,确保本机关、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发生医保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二)要敬畏法律法规。《监管条例》对参保个人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参保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同时明确: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积极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底线思维,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三)要严肃党纪政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中共党员涉嫌违犯党纪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加强宣传教育,确保不发生违反医保法律法规行为。

(四)要加强队伍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好医保凭证,坚决杜绝高频次刷卡结算、医保套现、药品串换等情况的发生。同时,要加强退休人员的宣传引导,规范使用医保凭证,做医保基金安全的守护人。


嘉兴市公务员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