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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0-00070 文号: 嘉医保〔2020〕73号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09-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医保〔2020〕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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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全面落实我市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范围

全市范围内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政策原则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我市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管理和医保支付标准等方面执行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政策。

三、具体内容

(一)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以下文件执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9〕198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2〕201号)、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嘉发改物〔2012〕372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25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6〕115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205号)、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嘉发改物〔2017〕152号)、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发改物〔2018〕339号)。

其中,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嘉发改物〔2017〕152号)的执行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医院。

(二)医保药品支付政策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4号)执行。

(三)医用耗材支付政策

医用耗材支付政策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相关要求的通知》(浙医保〔2019〕45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嘉医保〔2019〕70号)执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样的“零差率”政策。

(四)“腾空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医保〔2019〕57号),只适用于实施“先调后腾”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的医疗机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腾空间考核的方式,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和卫生健康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确保政策落地。市医保中心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布嘉兴市本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各县(市)医保和卫健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医保支付政策的实际情况,明确并公布本统筹区内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和本统筹区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联系和沟通,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三)重视宣传引导。各级医保和卫健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后,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