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80369XU/2020-00055 | 文号: | 嘉医保〔2020〕58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医保〔2020〕58号关于调整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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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共为171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1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100元/人/年。
2021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85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补贴515元/人/年。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整乙类药品和服务项目有关政策规定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服务项目个人先行承担标准统一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三、调整慢性病门诊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封顶线调整为每年度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符合省慢性病门诊目录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50%。
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图解]《关于调整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调整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