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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1-00031 文号: 嘉医保〔2021〕47号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12-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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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社发局: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第一批不设差异系数DRG病组目录》所列病组,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

二、自2021年11月起,我市不设差异系数DRG病组费用每月按要求执行预拨管理。前期已按月拨付的费用,按同病同价政策要求,实行年度统一考核清算。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分级诊疗实行DRGs支付同病同价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