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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80369XU/2021-00021 文号: 嘉医保〔2021〕54号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1-12-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医保〔2021〕54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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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级公立医院: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谈药品做到“应配尽配”

1.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要根据省医保局的工作要求,按照年度工作评价细则,落实国谈药品“应配尽配”任务,辖区内国谈药品实现品种全覆盖。

2.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做到国谈药品“应配尽配”。国谈药品品种配备率三级甲等公立综合性医院不低于于30%,三级乙等公立综合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不低于20%,三级公立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国谈药品品种的60%,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按需求配备。

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要做好辖区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国谈药品配备情况监测,于11月17日前将辖区内国谈药品配备情况表(附件2)报市医保局;市级三级公立医院国谈药品配备情况表直接报市医保局。

二、遴选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1.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遴选辖区内不少于1家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市本级范围内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保局商两区分局统一确定。

2.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国谈药品配备率不低于30%。

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做好选定药店的国谈药品配备情况监测,于11月17日前将选定药店国谈药品配备情况表(附件2)报市医保局。

三、保障国谈药品落地使用

1.国谈药品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不列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总额控制。

2.门诊规定病种用药范围的国谈药品品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针对性治疗药品目录,参保患者可按规定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并根据国谈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3.住院患者使用国谈药品的费用,折算成点数,在年度清算时按DRGs点数法结算。根据国谈药品年度使用情况,并综合考虑医院总体用药情况,调整统筹区DRGs年度医保总额预算。对医疗机构落实国谈药品的工作情况,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点数付费评价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与DRGs点数付费奖惩挂钩。

四、完善国谈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国谈药品配备情况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国谈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确保国谈药品在我市落地使用,满足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联系人:刘颖华;联系电话:83370679)

 

 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

知》

2.定点医药机构国谈药品配备情况表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浙医保联发〔2021〕2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pdf附件2:定点医药机构国谈药品配备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