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医保费
发布时间:2020-03-04 09:53:32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作者: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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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将在确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如下:
减征时间: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
减征范围:我市所有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减征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此前,我市已出台缓缴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位代扣代缴,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受影响。减征、缓缴医疗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3月份申报期调整至3月16日—3月31日。